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奸淫幼女犯罪主观要件探究/王克先(7)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指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中所说的“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明知。由于嫖宿幼女本身就有奸淫幼女的性质,因而《解释》确认嫖宿幼女构成犯罪以明知为条件,实际上就是认可奸淫幼女构成犯罪以明知为条件。因此,《批复》可以说是《解释》关于嫖宿幼女构成犯罪以明知为条件的承续。二者基本观点相同,只是涉及的罪名有别,表述的方式不同。
但是,《批复》虽明确了与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件为“明知对方是幼女”;但又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客观要件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这可以认为是《批复》对“否定说”的让步,但这恰恰是一个不足。根据《批复》如果行为人虽然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不属于显著轻微的,就应以犯罪论处。而这一结论又与奸淫幼女构成犯罪以明知为条件相矛盾,实际上承认了在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无罪过也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2、《批复》没有如何认定明知对方是幼女的内容。
《批复》没有规定如何认定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人们质疑《批复》的一个重要理由,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辨称不明知对方是幼女,从而放纵犯罪。
其实,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它不同于那些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犯罪。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于幼女的年龄都是明知的,无须专门证明。例如教师奸淫女学生,根据学生就读的年级能够确知幼女的年龄;或者奸淫邻居幼女,长期接触也是能够确知幼女的年龄;或者被害人已告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其为幼女或其年龄;第三人告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为幼女或可能为幼女。只有极少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且幼女发育成熟,貌似14周岁以上,且其又谎称年龄的案件,才存在行为人是否明知幼女年龄的问题。而这种案件,在奸淫幼女案件中,比例极低。
司法实践中,只要是一个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认为某女是幼女,就可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定:
l、被害人的身体发育,例如容貌、身材、体形、性器官发育状况等;
2、被害人打扮、衣着等外部特征;
3、被害人的言谈举止,尽管有的幼女发育较早,身材高大,但其思维及文化知识水平与普通幼女并无多大差别;
4、被害人的生活、上学、工作情况,是学生还是工作人员,是小学、初中还是高中生;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