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犯罪主观要件探究/王克先(8)
5、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能否知悉被害人为幼女或可能为幼女;
6、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结识的场所,是网络、学校、工作单位还是娱乐场所;
7、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的表现。
(三)《意见》承继了《批复》合理内容,弥补了《批复》的不足。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意见》新闻发布会上发言。
孙军工说,《意见》制定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而且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意见》第19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为了加大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力度,同时考虑该年龄段幼女的身心发育特点,《意见》第1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上述规定既是我国一贯重视幼女保护刑事政策的传承和延伸,也契合了当今各国强化幼女权益保护的世界潮流。
孙军工虽然没有提到《批复》,但从《意见》内容看,关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意见》是《批复》的继承和发展。
《意见》坚持了行为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件为明知对方是幼女,又具体规定了推定“明知”的情况:
1、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我们注意到《意见》使用了“可能”二字,从而减少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的可能。
《意见》在认定犯罪时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又具体规定了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的具体情况,做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进一步统一了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思想认识,是一个系统完善的司法解释。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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