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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税收规避方式选择/牛建国(3)
(三)扣除土地增值税后,兴慧公司还应当承担地上附着物补偿收入带来的企业所得税。鉴于兴慧公司并非房地产企业,且地上附着物并未办理合法产权,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地上附着物转让分开计算的话,则对地上附着物所收取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兴慧公司应当在扣除允许的成本后承担25%企业所得税。虽如前文所述,一般企业对于所得税的成本抵扣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值得注意的是,本协议分摊到地上附着物的费用为每亩210万元,总费用约为4.2亿元。这么大的金额,正常营业的企业指望一个会计年度内消化成本根本无法做到。因此,即使兴慧公司实际一次性收取了该费用,律师也建议根据成本支出规模合理摆账,逐年消化收入(也不知分摊到猴年马月去了)。
(四)如果能够将规划变更的政策用够,则有可能完全免除转让的土地增值税,并且也没有必要地上地面分别摆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个政策具体如何实施,则有具体配套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详细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根据本案情况,成都市关于案涉土地周围在内的规划早已调整,兴慧公司继续在原址生产早被禁止,并且已有政府机关将案涉地块列入旧城改造项目,兴慧公司自行转让应当符合免除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但应当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免除申报手续,否则待开发后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此政策如果能行得通,则可以考虑不必将交易价款按地面地上分别计算。
(五)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出的土地交易费用和地上附着物费用,中铁公司可以作为后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成本予以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均可以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如果采用土地使用权过户模式,那么对于中铁公司取得土地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易费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均可以依法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但根据规定,地上附着物成本应当经省级土地部门备案认可的评估机构认定,对于房与地的“关联性”虽然没有规定,但律师还是建议公证机构对拟转让的土地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以免将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对必要成本的“关联性”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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