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是法律上的合同/冉萱(3)
(4)“人身不受限说”认为,“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不能因为要保护其它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9]确认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如果双方的感情恶化了,或者一方的道德素养降低了,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降低无法满足对方了,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实协议就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这种协议有效,那么这个人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10]
(5)“隐私权说”认为,“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11]
(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忠实进行规定。不仅规定了夫妻忠实的表现形式,还规定了违反夫妻忠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大陆法系
(1)法国。《法国民法典》第六章“夫妻互相的权利和义务”第212条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夫妻相互忠实,是指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要保持忠贞、专一,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一方的利益。”[12]
第242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复地或者严重地违反婚姻权利与义务的事实,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时,得请求离婚”。同时,在第266条第1款规定“在惟一因一方配偶的过错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解除婚姻所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负损害赔偿责任”。第270条规定“除基于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之情形外,………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13]
(2)德国。《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只是在第1353条第1款关于“婚姻的共同生活”中规定“婚姻是对于终身而缔结的。配偶双方互相负有过婚姻的共同生活的义务;配偶双方互相为对方承担责任”。[14]
但这一规定被认为隐含着夫妻相互忠实的要求。同时,对违反忠实义务的通奸行为,可依据第823条第1款“损害赔偿义务”关于“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以违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的义务。”[15]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