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强制医疗诉讼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尹梓璇(5)
四、加强保护强制医疗诉讼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之建议
强制医疗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种刑事特别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上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权利保障上,法律倾向于肇事的精神病患者,从人权的角度看,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要建构正当的强制医疗程序,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也决不能忽视。
(一)赋予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权利
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参与庭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是刑事法总则的规定,作为刑事特别程序的强制医疗程序也应遵从该规定,因此强制医疗诉讼的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并不代表实际上就拥有权利,只有明确赋予被害人参与诉讼时享有的权利,才能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实质化。刑事司法解释赋予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参与庭审并享有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但是对被害人的该权利却只字未提,只是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享有复议权,这显然是不妥当的。法律应赋予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参与庭审并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这是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建构正当强制医疗程序的需要。
(二)允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刑诉法规定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看,强制医疗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完全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对于在强制医疗诉讼中是否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论和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刑事特别程序,应保持其特别性,不一定全部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一致。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重点是被申请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会使该程序更复杂化,在现有法律对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并不细致的情形下,会不利于该类案件的审理。但是,笔者认为,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重点并不矛盾,相反,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而且,在我国现有的审判制度下,被害人如果不是维护自己的切身、直接经济利益的话,一般不会出现在刑事庭审中,只是以书面陈述在法庭上质证,即使参与了庭审,也是从属于公诉方,并没有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显然,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保护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也是建构正当强制医疗程序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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