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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强制医疗诉讼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尹梓璇(6)

  (三)法律规定鉴定人原则上应出庭作证

  鉴定证据在强制医疗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强制医疗诉讼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即是确认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和过后的精神状态,即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对解决是否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对这种鉴定结论必须当庭进行核实,以确认其真伪。”[11]这是从鉴定结论在强制医疗诉讼中的重要地位的角度认为鉴定人原则上应出庭作证。从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角度看,法律也应规定鉴定人原则上应出庭作证。因为目前我国鉴定过程的参与性和公开性都不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的了解只有通过庭审时对鉴定人的询问,而且由于鉴定结论涉及的知识专业性较强,鉴定人在庭审中就鉴定涉及的医学问题和专门知识作出释明,可以消除被害人因不知情而对鉴定结论的质疑,进而提升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的公信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被害人的询问,才能使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具体实质化,最终使得被害人有程序主体感并接受裁判结果。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版,第 25-36页。

[2][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 402页。

[3][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37页。

[4]曲涛、王小会:《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诉讼参与制度初探》,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第3期,第33页。

[5]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年版,第 77页。

[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7]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8]李娜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页。

[9]张丽卿:《司法精神医学——刑事法学于精神医学之整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

[10]王伟:《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研究》,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3)。

[11]胡锡庆主编:《刑事诉讼热点问题探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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