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王利明(12)
[3]Philippe Merle, Droit commercial, Societes commerciales, 11e edition, Dalloz, 2007,p. 162.
[4]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5]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6]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页。
[7]前引[4],邱聪智书,第7页。
[8]参见高富平等:《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所以,新入伙的合伙人原则上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一个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成为合伙人也应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他们在合伙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合伙人彼此之间必须具有高度信任关系,否则不可能保持合伙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促使合伙事业的发展。
[9]参见马俊驹、余延满:《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法学评论》1990年第3期。
[10]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11]前引[4],邱聪智书,第8页。
[12]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0页。
[13]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4-725页。
[14]前引[13],黄立书,第724页。
[15]例如,《德国民法典》、《瑞士债法典》、《俄罗斯民法典》都采取了此种做法。
[16]前引[4],邱聪智书,第14页。
[17]参见许德风:《组织规则的本质与界限》,《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18]前引[4],邱聪智书,第16页。
[19]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作者自版1981年版,第641页。
[20]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
[21]参见前引[10],马俊驹、余延满书,第149页。
[22]参见朱少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页。
[23]参见前引[4],邱聪智书,第20页。
[24]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断研究》第6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25]参见苏俊雄:《契约原理及其实用》,台湾中华书局1978年印行,第92页。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