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模式/许中缘(11)
[5]诸多学者都认为信用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类型。张俊浩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一书认为:“信用权是直接支配自己的信誉并享受其利益的人格权。”(参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58.)王利明教授认为:“信用权,又称经济信用权,是指以享有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社会评价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参见: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1.299.)当然,也有学者从“偿债能力”的角度来对信用权进行界定的。吴汉东教授认为:“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参见:吴汉东.论信用权[J].法学,2001,(1):41-48.)
[6]“传统见解认为,人格权系以人的尊严价值及精神利益为其保护内容,与其人本身具有不可分的密切关系,属于一身专属权。”(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J].人大法律评论,2009,(1):51.)因此,诸多学者认为,人格权法编仅仅只是自然人的人格权的规定。如在祖国大陆具有一定影响的台湾地区学者谢哲胜教授就是这么认为的。(参见:谢哲胜.中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及其基本内容的立法建议[J].人大法律评论,2009:120-126.)
[7]如尹田教授就认为:“基于法人之主体资格而产生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本质上只能是财产权”。(参见: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J].法学研究,2003,(4):3-14.)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论商誉权[J].中国法学,2001,(3):91-98.
{2}关今华.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117.
{3}王利明,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7.
{4}王为农.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1998,(4):71-79.
{5}孔样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61.
{6}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5.
{7}肖爱萍.商誉概念探微[J].财会通讯,1999,(4):13-14.
{8}王明成.商誉本质:优势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6):1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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