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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的思考/黄兆麟(2)

(六)行政管理办:法律文书签章。

如果把上列不同职能部门视为案件流程管理的“节”,则这些部门内细化的不同职责就是案件流程管理的“点”,“节”与“点”的相互融合,构建了该院案件流程管理模式。


二、问 题

(一)职权分散:流程管理综合效能差

从立案庭等6个部门的职能分工看,他们在不同的“节”上履行着各自职能并参与到案件流程管理之中去,也是说他们都成了不同“节”上的流程管理主体,在“管什么?”、“怎样管?”等问题上享有自由空间,受其他部门干预不多,存在管理职权高度分散化问题,不利提高流程管理整体效能。以立案庭为例,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但对审查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于是,对案件是立即审查还是择日审查?是当即立案还是滞后立案?立案庭可以选择且这种选择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站在人民法院管理角度而言,尚存在效能高低之别,当即审查或立案效能则高,拖延审查或立案效能则低,未将流程管理部门本身的工作效能纳入流程管理之中,从而导致审判效率降低。再以审判业务庭为例,法官签收案件后,在送达、审理、裁判、上诉等环节在案件处理上同样有着足够时空,压不压缩或者压缩多少时空,与法官个体行为如责任感、效率观等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从而在案件审理时长上左右个案效能。同时,在其他参与案件流程管理职能部门中,或多或少也存在类似情形。案件流程管理效能之高低,是不同职能部门效能的有机之和,或正正相长,或正负相抵,或负负叠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积极作为。

(二)手段落后:流程管理科技含量低

该院智能化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所取得的成果也不多,主要体现在院内局域网的建设上,通过该网可以共享本院的内部管理制度、裁判文书等。依照该院对下属部门的职能定位,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归口于案件质量办,由其通过本院局域网络对全院案件的审理或执行进程实行动态监督。目前,由于受到某些因素制约,该院的局域网暂未嵌入案件流程管理软件,数控功能尚未开启,相关工作仍然处于人管状态,缺乏数控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不利于案件流程科学管理。

(三)内容简单:流程管理覆盖节点少

当前,该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10项主要内容是:1、排期开庭;2、业务部门按月填报案件数据;3、承担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定期向绩效考核组织提供考核数据;4、庭审观摩;5、案件质量评查;6、合庭成员合议案件制;7、按月通报临近审(执)限案件和超审(执)限案件;8、撰写案件运行态势分析报告;9、回访案件当事人;10、年终绩效考核。其负面表现形式:一是管理层次肤浅。当前该院开展的各项流程管理,多属于表层式的基础性工作,缺乏广度与深度,在节点管理上浅尝辄止;二是管理过程失衡。重视事后管理,忽视事中监督与事前预防,让流程管理过程几乎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功能;三是管理手段单一。热衷于传统管理观念,对新的管理理念接受能力差,表现在过度重视人管在流程管理中的作用,而忽视了数控的独特功能,遏制了管理水平提高;四是管理成本忽视。对流程管理中的人、财、物投入从不计算成本,造成国家司法资源不必要的的浪费;五是管理内容封闭。与外地法院开展经验交流不多,对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少、解决少和创新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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