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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的思考/黄兆麟(5)

1、职能定位。即对参与流程管理的“三类”对象进行职责定位:①审判与执行部门;②对案件流程负有管理职能的非业务部门,包括立案庭、执行局、行政办、案件质量办、回访办、纪检监察等部门;③对案件流程的“节点”可进行有效控制的相关人员,包括立案人员、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庭长、业务主管领导等。

2、协调沟通。建立和健全“三类”对象的互动协作机制,将其凝结成推动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做到流程完备、环节紧扣、不留缺漏;对个案在流程管理中所产生的“运作不畅”问题进行有效“疏通”。

3、绩效考评。根据职能或职责分工,对“三类”对象分别制订绩效考评细则并实现严格的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部门评先、评优,个人评先、评优、奖励、晋升和晋级的重要参考指标,提高他们参与案件流程管理的积极性。

4、问题研判。对审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判,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和参考。

5、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案件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及时进行评查或纠错,预防出现办案不公、行为不范、效率不高和作风不廉现象。

(三)健全制度:细化案件流程管理节点

“粗放式”案件流程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提高,走精细化管理之路是案件流程管理的由然选择。如在立案这个“节”上,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尽量让权利义务清楚、诉讼标的不大或者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小的案件,努力简化审理程序,尽可能地让这些案件在最短时间内案结事了,避免让每个诉讼案件机械地走“立案——审理——调判——执行——信访”之过场,努力提高个案审判效率。可考虑在立案庭内设“调解法庭”,由审判经验丰富、擅长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法官组成,专门从事简易案件的调解工作,规范案件繁、简分流规则,明确法官工作职责并进行严格考评。又如为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在个案审理时长这个“节”上,作出细化规定并进行考核,以督促法官尽可能地缩短审理期限;在审判流程管理上,专职机构依托信息化管理加强对“节”“点”的有效控制等,这些都有赖于审判管理制度的进一步细分和健全,走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之路,是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

(四)优化协作:采用人机互控管理模式

人脑与电脑对案件流程管理各具不同的独特作用,人脑对复杂的管理现象有着敏锐的思维能力以及对管理中的偏差进行预见和预防,在管理上表现为明显的能动性,但在时效性上表现较差;而电脑对设定的管理目标具有严格的数控功能,在管理上表现为明显的时效性,而在能动性上表现欠佳;可见,两者之间各有长短、优劣各异,只有把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就可实现扬长避短、优劣互补,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件流程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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