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研究/许新芳(8)
2.重构女性经验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作用
传统二元对立思想下,不但自然与文化、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有着高低之分,而且对立的二者之间是互相阻隔的。不但女性自身被阻隔在私人领域中,只能成为男性个人的依附、财产的延伸,而且有关女性的意识、经验由于被贴上了非理性、低级、琐碎、浅薄的标签而在公共领域中几乎找不到存在的空间。这一情况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并造成了持久的影响。
现代社会,女性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所谓的公共领域并获得了较好的成就,然而,在长期的观念影响下,男性依然很少涉入所谓的私人领域,大部分进入公共领域的女性其实仍然在兼顾着私人领域,因而产生了大量的“公私兼济”的女性。由此,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公私领域及对男女的划分极为不公正、不合理的特点。女性完全能胜任公共领域的活动,甚至还能兼顾私人领域,其视野、经验并非传统假定的那般低级,反而比男性有更为全面、独到的内在,只是被男权社会的强权所压抑、忽视,导致现代法律、法学理论均由男性语言建构,并未体现女性的经验与价值,甚至与女性经验存在很大的偏差。要解决这一现有问题,就必须实现法律、审判权的重构,将女性的需要和经历纳入立法、司法审判中,否则真正的公平、公正将难以实现,这从下文的一个案例中可见一斑:
1986年,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起诉西尔斯雄樟公司在对待女性员工中实施了性别歧视。雄樟公司提供了若干的证据证明是女性员工因为自身的所谓“天性、教养和兴趣”而不愿意接受委托销售大宗商品的高薪工作。出于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对女性刻板印象的描述,美国法院最终作出了被告不聘用女性职员从事委托销售大宗商品的行为并不涉及到性别歧视的法庭判决。
类似的明显出于对女性的刻板印象而作出的不利于女性判决的案例目前已有所减少,但仍以不同形式甚至更隐蔽地存在着,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不考虑女性经验,而是遵从于传统的有失偏颇的思维与经验,则仍将会使女性处于受害者的地位,重构女性经验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和地位势在必行。
三、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
法治社会发展至今天以其强有力的优势表明,法治代替人治势不可挡,人类所一直追求的自由、公正、平等有了法治这一最好的解决途径。而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在女性解放运动及女性主义的不断影响下,女性逐步从传统文化所导致的歧视、压迫中走出,并以强大的适应力融入现代社会发展的脚步,开始以全新的姿态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半边天”。女性和法治二者间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正是法治给了女性更强有力的保护、发展自己权益的途径,而女性的日益融入也促进了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因此,女性要获得新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发展,法治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女性,如何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中的作用,确保审判权公正行使,促进审判权权威地位的建立与维护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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