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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研究/许新芳(9)

首先,正如本文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司法审判面向的是全社会的人,不分性别、阶级、贫富,因此,要不断完善和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司法审判就应将两性之一的女性因素纳入考量,充分顾全司法审判中的女性构成因素,重构不利于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不合理的性别知识体系。

其次,就女性自身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对待两性间的异同,勇于突破传统性别观念对女性的不合理塑造,充分肯定自己的价值,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充分运用现代社会的各种有利因素,不断提升自身各方面能力和素质,加大社会参与度,在公正的司法审判环境中实现自身发展并反过来推动、完善司法审判权行使的公正性。

再次,就社会而言,正如后现代主义所揭示的,任何知识都是由权力所构建的,每一历史阶段的认识并非总能全面认识、反映客观世界。平等、正义总是相对而非绝对,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有限认识基础上尽量做到公正。封建时代在父权语境下对于女性的不正确认识已经使女性受到长时间的不公正对待,使其被排除在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力范围之外。现阶段的我们要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充分认识男性、女性的异同,顾全到男性、女性间由于历史、生理因素造成的差异,不过分苛责,做到“求同存异”,坚持原则性的同时灵活处理审判权行使中的性别因素问题,如此,方能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结语

综上所述,自由、平等、公正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审判权能公正行使是每个人的期望与目标,然而,审判权公正行使并非绝对全然的对每个人一样,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性别不同、存在着生理与心理分别、存在着历史经历差别等各方面的差异……本文并非出于对于女权主义的狂热拥护而下笔,而仅仅是出于一种站在历史与现实的中立立场提出的论题;并非是要以女权主义为支撑争取更多超越男性的女性权利,而是认为,虽然现在的中国法律对于女性做出了较多的倾斜性保护,但是,遭受了两千多年封建思想荼毒的中国人民,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歧视女性的思想深埋心间,即便是女性自身也难以避免。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女性主义分析,让我们看到了由于历史、生理、心理等因素所造成的男女差异,这一差异造成了时至今日男女间仍无法磨平的差距,其影响由于惯性思维的作用历久弥新。要达成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需要我们一同努力,在对历史、现实进行全面了解、审视的基础上对于性别因素进行合理的解构,使二者达到无等级、平等的状态,如此,方能真正实现不需要考量差异地公正行使审判权,最终成就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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