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婚姻审判理论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综述/王礼仁(4)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式缔结的配偶关系。从司法审判需要或法律评判的角度,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对婚姻划分六种类型。
1、以婚姻是否有效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效婚姻与无效婚姻(包括可撤销婚姻)。
2、以婚姻是否成立为标准,可以分为已成立之婚姻与未成立之婚姻(或已成就之婚姻与未成就之婚姻)。
3、以婚姻是否具有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或登记婚姻)。
4、以婚姻主体是否两性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
5.以男女性别是否变化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原性婚姻与变性婚姻。
6.以婚姻形态是否真实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现实婚姻与虚拟婚姻。
婚姻的类型很多,但从审判需要或法律评判的角度,对婚姻类型作上述划分,更具现实意义,有利于对各种类型婚姻效果的法律评判。
七、我国离婚标准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应当修改与完善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修改了1980年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标准的概括主义立法模式,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新模式。但这种修改仍存在诸多弊端。第一、例示情形的选定不科学,用语不规范;二是例示主义模式有其固有缺陷。解决例示主义立法缺陷的途径主要有两条: 一是摒弃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回归1980年立法模式;二是对现行例示主义立法模式进行修改完善。从长远的眼光看,摒弃例示主义立法模式更为理想。但从现实来看,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实施时间不长,马上废弃可能存在困难,采取修补的方式更为可行。
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不宜修改
爱情是缔结婚姻的基础。爱的动机和程度可能各有不同,但最低应当以双方能够相互接纳为底线。婚姻的存续也是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具有多元性,并非都是高质量。所谓“凑合型婚姻”之所以能够“凑合”,亦是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结果。夫妻感情是夫妻之间友情(积极感情)和仇恨(消极感情)的一种综合指数,是一种抽象化的客观状态,不是一个纯主观范畴。婚姻关系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关系,只存在解除或消灭,不存在好与坏或破裂与不破裂。非经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不可能发生变化。而夫妻感情是一种动态关系,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影响婚姻寿命的真正"基因"是"夫妻感情",而非婚姻关系。当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就面临解体。因而,不是婚姻关系决定婚姻的存亡,而是夫妻感情决定婚姻的存亡。婚姻关系是离婚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请求所要解除的对象正是婚姻关系),属于诉讼标的范畴;夫妻感情破裂则是婚姻解除的原因,属于离婚理由范畴。通常所说的婚姻破裂,实际上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代名词。否认婚姻以爱情或感情为基础,或者认为感情属于纯主观范畴,并由此主张用“婚姻破裂”取代“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其观点并非更具科学性。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