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审判理论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综述/王礼仁(6)
十三、对同性婚姻、变性婚姻、网络婚姻应当采取不同态度和立场
1、我国对同性婚姻的基本态度是不鼓励、不禁止、不干预。从本质上讲,同性婚姻不涉及真理问题,不存在对与错,不能用是非标准判断。决定同性婚姻出路或命运的直接因素是一个国家国民的整体道德价值观或价值取向。
2、变性人结婚完全是合法的,并具有一般婚姻的法律效力。已结婚者变性后,原婚姻不能自然解除;变性后结婚引起的离婚案件,原则上适用一般离婚标准。
3、网络(虚拟)婚姻的基本特征是:一半虚幻一半真。其“虚”者,就是网络婚姻脱离现实,完全是一种虚拟的东西,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其“真”者,就是虚拟婚姻的主体,是两个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人。虚拟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对现实婚姻构成破坏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十四、应当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婚姻法>解释(一)》对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亦不够完善,有必要在婚姻法中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其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对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家庭事务作出决定。但家庭重大事项应当由夫妻共同决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为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行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人可以主张夫妻共同承担责任。
夫妻一方非日常家事所为之行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日常家事代理或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主张夫妻共同承担责任。
十五、应当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宣告制度
婚姻法解释三用物权法中的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制度”代替“非常夫妻财产宣告制度”,这是不科学的。应当在婚姻法中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宣告制度 。
十六、应当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设立准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审判的难点。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夫妻债务判断规则的理论基础错误,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利益之间缺乏平衡木,以致于顾此失彼。目前以“婚姻关系”作为判断夫妻债务标准的“内外有别论”缺乏科学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夫妻债务的性质和举证责任,存在片面保护债权人的倾向。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规则,需要重新检讨和规范。构建夫妻共同债务正义规则,应当以家事代理作为理论基础,根据家事代理的不同性质,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一般夫妻共同债务与准夫妻共同债务,并根据债务的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主体分配不同的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好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利益的衡平保护,实现司法正义。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