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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问题研究/陆福媛(3)

其一,立案公开。将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通过宣传栏、电子公告屏、电子触摸屏、法院网站等载体和发放《诉讼指南》等形式,依法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程序和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前调解流程、案件审判执行流程、诉讼风险提示,以及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纷争解决方式等内容。

其二,庭审公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诉讼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通过电子公告屏、法院网站等载体及时公告庭审案件的案号、案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等信息。尽最大努力改变庭审公开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提高当庭评判率,努力做到:一是当庭认证,庭审中当庭对证据的来源和形式是否合法、证据的真伪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证明力的强弱等作出认定,并当庭宣布。二是当庭评理,合议庭评议后应当庭对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以及法律的适用等进行分析,并对法庭作出的处理决定具体说明理由。此外,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行使发问权以及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质证权。

其三,执行公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其四,听证公开。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其五,文书公开。裁判文书应充分表述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认定的依据、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力求裁判文书论证充分、说理透彻、繁简得当。严格执行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工作要求。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完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远程异地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服务平台。

其六,审务公开。法院的审判管理和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在法院网站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公开非涉密的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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