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与看守所检察工作/袁其国(3)
五、维护在押人员方的会见权和其他权利,防范刑讯逼供。
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83和第9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第1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些新增规定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现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为了落实上述规定,刑诉规则细化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如何监督看守所等机关及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控告权、申诉权等的程序和机制。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通过依法对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入所收押和临时出所活动进行检察监督,防止和纠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防止将犯罪嫌疑人非法提出看守所外进行非法讯问或刑讯逼供。此外,检察机关还重点监督看守所的分押分管活动,防止未成年在押人员与成年人混关混管现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牢头狱霸”,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有的地方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通过联合公安、法院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机制,防止“牢头狱霸”和破坏监规纪律等问题的发生。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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