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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政府承认的性质——兼评相互承认理论/吴源(10)
承认是一种深受政治动机影响的法律性的单方面行为。既存政府在承认新政府的时候,应当遵循一定的客观法律标准,即有效统治原则。一个新政府只要在其国内有效地行使权力,在国际上有能力履行国际义务,就有资格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另一方面,既存政府在单方面决定给予承认的时候,往往包含有很强的政治动机,并因此影响到对新政府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判断。
承认是具有宣告性效果的单方面行为。对于事实上存在的新政府来说,其他国家承认与否都不影响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而对于事实上不存在的“政府”来说,给予承认则是违反国际法的。与此同时,既存政府也没有义务承认事实上存在的新政府。
承认是可以采用不同形式的单方面行为。既存政府给予新政府的承认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相互承认并非是一种独创的承认形式,虽然在国际实践中确有这种情况存在,但这仅仅是单方面承认在特定背景下的特殊表现,并不具有理论上的普遍意义。
单方面承认就象一把双刃剑,有可能同时给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造成困境,原因就在于其中不可避免的政治考虑。历史上因为政治原因而拒绝给予承认的例子不胜枚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来的遭遇只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虽然承认的宣告性效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单方面承认的消极影响,但是国际法学界并未就此止步。像中国这样深受承认的政治性运用之害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积极。
为了解决单方面承认所带来的不便,国际法学界推出了一些新理论和新实践,其中包括从被承认者角度创造的相互承认理论。
这一理论试图在保留承认形式的前提下扩大其内涵,落脚点在于尽可能减少单方面承认在国际法实践中的消极影响。然而,由于相互承认理论把建交的内容夹杂于承认的形式中,使承认形似而神非,因而在国际实践中应者寥寥。尽管如此,相互承认理论在国际法界一向未予足够重视的承认领域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对国际法的理论发展的贡献是非常积极的。
在肯定政府承认行为的单方面性质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现实中政治因素的影响,但这是国际法作为一个整体所不能避免的问题,并非简单取消或根本改变承认制度就可以解决。人们有理由相信,只要能够受到国际法的有效约束,政府承认就仍然会在国际社会中继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律研究中心,并经该站站长王江雨先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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