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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政府承认的性质——兼评相互承认理论/吴源(7)
相互承认理论的支持者们还提出一项论据,就是相互承认有力地证明了承认的事实主义理论。相互承认固然是证明承认之前双方就客观存在的一条途径,但并非是舍此无他的唯一途径。单方面承认一样可以证明被承认者在被承认之前的客观存在,因为不承认并不能否定被承认者的国际法地位这一原则早已得到普遍接受,并成为事实主义的重要特征。既然单方面承认和相互承认在支持事实主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并无差别,那么事实主义就不足以成为支持相互承认的理论基础。
相互承认理论据称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有显著的效果。一位支持相互承认理论的中国作者于宁写道:“从政治角度看,相互性承认对那些企图利用承认制度对新国家或新政府进行讹诈的国家是一个有力回击,使得它们孤立新国家或新政府的阴谋难以得逞;从法律角度看,相互性承认迫使那些企图玩弄承认手段的国家,不得不认真考虑一下,由于拒不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而导致对方对它们的不承认,并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对保障新国家或新政府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其实,在事实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单方面承认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在政治上,只要坚持事实主义理论,就足以消除一些国家对单方面承认可能表现出承认国恩赐或侮辱的忧虑,因为承认或不承认不会对被承认者的存在事实产生影响,所反映出的无非是承认国对这种事实的认识程度。即使承认国出于政治考虑采取了与事实相背的行为,给被承认者带来恩赐或侮辱之感,那也并非是由承认的单方或相互决定的。单方面承认理论下虽然被承认者不能以不承认对方来反击对方的不承认,但可以有其他的补救措施(不建交便是一种)来使不承认自己的国家付出相应的代价。
在法律上,单方面承认并不意味着承认国一方面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给予被承认者在本国国内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却毫无疑问地在被承认者国内拥有合法地位。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政府在承认国内是没有合法地位的,但承认国政府在被承认政府的国内是否拥有合法地位的问题,在单方面承认的概念下显然不属于承认制度所涉及的内容,而是要由外交关系法来进行调整。如果既存政府不肯承认新政府,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自然无从建立,既存政府也就根本不可能根据外交关系而在新政府国内享有合法地位。既存政府不承认新政府本来就意味着不承认新政府的国内法律制度,自然也就没有理由抱怨本国利益不能受新政府的国内法保护,新政府也不会为此承担国际责任。这样一来,既存政府就必须事先对不承认的法律后果作出评估。
(四)相互承认理论的实质是混淆了建交与承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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