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刘星(9)
五
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在当代西方法理学中意味着一场本体论的变革。因为,它首先反映了当代西方法律概念理论的基本模式的重构,其次反映了当代西方法理学的话语中心的转换,第三反映了当代西方法理学视域的更新。
就法律概念理论的基本模式而言,可以看出,在本世纪50年代末以前,尽管西方法律概念理论各有不同,如“法律是社会管理机关公布的对于有关共公幸福的事项的安排”(阿奎那语);“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语);“法律是法院判决的预言”(霍姆斯语),但是,其基本模式则在于:法律注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意志统治设计。在这种基本模式中,为使法律及法律制度具有存在的真实性和实施的可能性,“强制力”自然占据着逻辑性质的前提地位。对于自身行为受法律约束控制的大多数人来说,遵守或服从法律基本上不是因为出于同意,而是因为法律制定者所掌握的法律制裁力量的震慑。进入本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强制力”观念的弱化,上述模式便逐渐被另一种基本模式所取代。后一种模式是:法律实际上是自下而上的同意性质的接受设计。在这种“接受式”的模式中,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实施的基础前提显然在于“可接受性”,“强制力”则退居于辅助性的次要地位,它仅仅是作为偶尔制裁而呈现于法律及法律制度运行的整体图画之中。大多数人遵守法律主要是因为主观上的同意与接受,而不是因为法律制裁力量的威吓。上述基本模式的重构,是关注焦点从法律制定者移向法律遵守者的重构,其中“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具有至关重要的展示意义。
就西方法理学的话语中心来说,在对“强制力”观念进行全方位的发难之前,西方法理学的主要语汇集中于“义务”、“国家”、“意志”“权力”、“制定”、“认可”、“服从”、“守法”、“统治机构”、“统治秩序”等词语上。在由人性恶论、统治者权力至上说、立法意志说和社会功利主义构成的语境中,这些语汇寓意的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即在于:1.在国家或权力运用者的行为中便可以寻找并发现法律;2.法律存在的范围一定限于统治权力的能及范围。在这种知识的背后,则是法律高度统一性的价值期待。这样一种话语中心经由19世纪奥斯丁的使法理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努力之后,更形成为一种法学意识形态。但是,在“强制力”观念逐步被弱化的过程中,人们可以发现,西方法理学的主要语汇便转换于“权力”、“正当性”、“确证”、“权威”、“合意”、“非暴力反抗”(civil disobedience)、“接受”及“实践理性”等极具伦理学和社会学色彩的词语上。显然,在由“内在观点”理论、“社会合意”说、“权威”理论和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所确立的新的语境中,这些具有重塑意义的语汇所蕴含的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同样转换为:1.在权力运用者的主观意识相互作用之中才可以发现并确定法律;2.法律存在的范围超过了权力的能及范围。这意味着,法律的存在不仅和国家、权力运用者,而且和一般民众有着关联。这种知识的深层价值取向是:法律中日益出现的知识化、技术化、职业化以及权力集中化有可能使法律逐步脱离真正意义的民主,而民主应当而且必须成为法律的永久性社会基础。所以,哈特认为:法律制度的基础,首先在于,根据法律制度的最终效力标准才有效力的行为规则必须被持有内在观点的公民个人普遍遵守,其次在于,说明法律效力标准的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必须有效地被持有内在观点的官员接受为公开的官方行为标准;[40]富勒确信:法律是使人们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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