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验收工程提前使用的责任划分/陈敏(4)
因此,如果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非主体质量问题时,距发包方使用该工程之日起已超过相当于法定保修期的期限,承包方可以不再承担质量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实践中为预防此类纠纷的法律建议。
实践中往往是因为承、发包方之间在工程决算等问题上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以至于难以组织建设工程各方参与竣工验收,而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对该工程的使用,也致使发包方不能按其与第三人的约定交付使用,这样发包方为了避免第三人追究其违约责任,只有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
故笔者建议发包方最好是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或交付他人使用,如为减少因逾期交付而需向买房人或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应与承包方明确约定“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合同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发包方为履行与他人的合同以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他人的,不视为发包方提前使用,承包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责任。”这样,一旦发包方无奈之下提前使用未验收的建设工程,承、发包方需承担的责任也因为合同有明确约定而容易认定。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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