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理论与立法之再审视/谢雪凯(13)
[14]P2P技术(Peer to Peer,简称点对点技术),是指无须登陆由他人经营和管理的网络服务器,便可以实现在不特定用户计算机之间的直接信息交互。该技术的出现将网络信息的交互性发挥到了极致。基于该技术所开发的软件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中的文件。关闭任何一个用户的计算机都不会影响P2P软件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中搜索所需要的文件。转引自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2页。
[15]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 v. Grokster,Ltd.,545 U.S. 787 (2005); 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 v. Grokster,Ltd.,F. 3d 1154(9th Cir 2004).
[16]法释[2000]48号第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7]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65页。
[18]《法国民法典》中自己责任规定在第1382条、第1383条,替代责任分为两类:①为他人行为之替代,即第1384条第4款父母替代责任、第5款雇主替代责任、第6款师父替代责任;②由物引起的责任,即第1384条第2款规定的火灾责任、第1385条规定的动物致害责任、第1386条规定的建筑物致害责任。具体条文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1-352页。
[19]《德国民法典》中特殊侵权行为分别为:第831条事务辅助人的责任、第832条监督义务人的责任、第833条动物饲养人的责任、第834条动物看管人的责任、第836条土地占有人的责任、第837条建筑物占有人的责任、第838条建筑物维护义务人的责任、第839条违反职务上义务的责任、第839a条法院所任命的鉴定人的责任。依据德国民法理论界,其中第833条第1句“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及第831条第1款第1句、第832条第1款第1句“对他人(事务辅助人和需要监督的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此以外均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条文参见《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6-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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