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受侵害时法律救济的理论与实证考察/李永军(11)
2.何世豪因电击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被告何选明于2011年将自家住宅顶层改为水泥平顶,在顶层四周砌了63cm高的围墙。工程完工的当天下午,何选明外出做事,通往楼顶的房门未锁上,原告何世豪等三小孩上到楼顶玩耍,由于房屋外墙离被告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土暖线10KV线路仅1米左右,原告在玩耍中爬出围墙,借助麻线的牵拉原告左手触及该高压线,当场被击伤休克,先后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法院认为,原告系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损害发生,原告方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何选明未及时锁上房屋楼梯门,被告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对老旧线路未及时整改,对原告的损害均负一定的责任,各承担20%的损害。[45]
3.精神病人丁某在医院死亡赔偿纠纷案
2001年2月,丁某因精神分裂症复发,其妻史某将其送至某区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初期,史某遵医嘱人院陪护丁某两三天,2001年3月5日14时许,丁某再度躁闹毁物,医护人员立即给予保护,15时许丁某挣脱保护带后在地上爬行,后突然将头钻进厕所旁的下水道,医护人员发现后将丁某拉出并就地抢救,但抢救无效,丁某于当日死亡。史某与其婆母及两子女向法院起诉该精神病医院,请求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24万余元。经鉴定,丁某死亡属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对患者丁某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致使患者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史某未遵医嘱履行对危重病人丁某的陪护之责,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5000元。[46]
4.吴某手指受伤赔偿纠纷案
吴某、钱某均系未成年人,在钱某家玩耍时发生争执,吴某的右手食指被钱某家的院门夹伤。经治疗花去各项费用四千余元。一审法院认为,钱某与吴某玩耍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致昊某受伤,钱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的监护人对子女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47]
5.超市旧电梯伤人案
刘某携带两个孩子到超市购物,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四岁的女儿马某身体突然失去平衡向前倒下,小手被卷人电梯与挡板之间的缝隙。刘某用脚用力踹住电梯底端才使电梯停下。此时马某的手已血肉模糊,肌腱断裂。法院认为,超市的台阶式扶梯比较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且事发时电梯监控室无人值班,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也认为刘某携带两个小孩去购物,乘电梯时未拉住小孩,对小孩的监护不力,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据此,法院认为刘某和超市都应对马某的伤害承担责任。[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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