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受侵害时法律救济的理论与实证考察/李永军(15)
[2]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二)》,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1、12页。
[3][奥]莫妮卡·希特雷格:《奥地利法中的共同过失》,载[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怡、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8页。
[4]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二)》,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1、12页。
[5]参见陈聪富:《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2、203页。
[6]参见陈聪富:《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5页。
[7]参见陈聪富:《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7页。
[8]参见陈聪富:《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7页。
[9][瑞]Pierre Widmer:《瑞士法上的共同过失》,载[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怡、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0][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
[1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12][荷]Willem H·van Boom:《荷兰法中的共同过失》,载[德]U·马格劳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怡、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3]《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具有第823条至第826条所列情形之一,而基于第827条、第828条规定对造成的损害可以不负责的人,在不能向有监护义务的第三人请求赔偿时,以衡平事由依情形,特别是依当事人的情况,要求损害赔偿,并且不剥夺其为适当的扶养以及为履行其法定义务所需要的资金为限,仍然应当赔偿损害。”该译文虽然拗口,但依笔者理解,其主旨是:按照法律规定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不承担责任的人,仍然应当在不影响生计的限度内按照衡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14]《希腊民法典》第918条规定:“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但是并不构成第915条至917条规定的责任时,如果损害不能以其他任何方式填补的话,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判决其支付合理的补偿。”
[15]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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