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预付卡的本质属性与法律规制/马太广
关键词: 商业预付卡,预付卡分类,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商业活动日益频繁,预付卡已成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提高商业活动效率的重要工具。我国的预付卡使用也已经遍布各行业,其名目之多用途之广,已经对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消费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成为广泛使用的商业支付手段。我国目前对预付卡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领域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预付卡的发行、流通与管理均比较混乱,发卡主体分散,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迫在眉睫。
一、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和本质属性
世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对预付卡的界定不尽相同,根据2011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本文以下的论述遵循该管理意见中的相关概念和分类。
(一)本质属性
关于预付卡的本质属性存在一定争议。笔者归纳整理了各种观点,对预付卡的法律性质进行如下分析:
1.证券说。该说认为,预付卡应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体说是一种证权证券。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人请求权。资本证券是为投资和筹资目的而设的证券。[1]
笔者认为,预付卡的存在表明消费者享有在一定期限内要求经营者为其提供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因此是确权证券。在通货膨胀日益加剧,银行存款利息不足以抵御通胀的情况下,相比支付现金或是刷银行卡,持消费卡购物可以得到更多的折扣积分等各种形式的优惠。因此,消费者购买消费卡的目的之一即是换取更大的折扣和奖励。虽然购买预付卡可以有一定的折价优惠,在使用时还可以获得较大的折扣优惠,但是购买人购卡的本意并非出于投资的目的,因此这里所谓的证券并非《证券法》中所说的证券,与以投资为目的的债券等理财产品也应当区分开来。
2.合同说。该说认为,在预付卡消费方式下一,持卡人和发卡人间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其法律性质应该是一种债。[2]消费者先向发卡人支付一笔费用,然后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由发卡人提供持续性的商品消费或服务消费,消费者支付费用是履约行为,合同在约定费用支付之前即已成立。持卡人取得预付卡后,持卡人就应认为已经履行了将来消费者的付款义务,接下来就是享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了,经营者应该按照事先的承诺履行《合同法》的法律义务和所承诺的合同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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