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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预付卡的本质属性与法律规制/马太广(9)
  (三)建立预付卡资金托管和保证金制度
  资金托管一方能够保障预付资金以支付保证金的方式存放并不被非法动用,确保其支付行为符合商业企业的营业惯例,防范预付资金滥用行为。托管银行为发卡机构开立托管账户,发卡机构缴付货款时将资金从该账户中划出。发卡机构在提供商品和服务后,需向托管银行提供消费明细并自行选择沉淀资金使用方式。托管银行定期结付利息,发卡机构可申请将利息划付到其基本存款账户。
  发卡商需由主管部门核定规模,收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以确保在商家亏损、破产或恶意欺诈时,降低风险,即要求发售会员卡的经营者在登记时提交一定的风险保证金,一旦消费者权益受损,可从风险保证金中给予清偿。
  (四)明确监管主体
  鉴于预付卡的发售和使用涉及商贸、流通、金融等多个领域,商务、工商、税务、中国人民银行等行政部门均负有监管职责。立法如不明确预付卡的监管主体,极易造成监管无序或相互推诿的现象。为保证有效监管,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职能部门并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笔者建议可考虑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导、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辅助的预付卡市场监管模式。要明确中央银行对预付卡的监管职责,如有权审查预付卡发行申请,有权取消发行人发行预付卡的资格,有权对发行人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等。工商部门可通过登记申报,制定预付卡合同格式文本,规范格式条款,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建立合同担保制度等措施进行工商日常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预付卡发行银行及托管银行操作的规范性实施审慎监管,加强风险监控。



注释:
[1]OK卡会员俱乐部网站http://okcard.blemall.com/,2010年12月19日。
[2]《8000亿第三方支付预付费市场调查:洗钱行贿滋生蔓延》,载http://finance.jrj.com.cn/biz/20 1 0/07/3008497843165.shtml, 2010年12月19日。
[3]上海斯玛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smartpass.com.cn/, 2010年12月19日访问。
[4]《铁道部将推出铁路一卡通可能在高铁率先使用》,载http://news.sina.com.cn/c/2010-1 1-30/064421556399.shtml, 2010年12月19日。
[5]顾功耘:《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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