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追究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责任的几点思考/马树卿(8)
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主要应考虑案件的重要性与审级上的合理分工。建议规定:对于非常复杂或较大影响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管辖,其他的由基层法院管辖。
4.完善损失赔偿的规定。对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经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可以规定的赔偿范围是:第一,返还所缴股款及股权交易中发生的费用,如过户费、托管费、手续费等;第二,赔偿以上款项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对于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可以规定赔偿的范围是:第一,返回受害人财产,即受害人交纳的会员费、咨询费、赢利的分成等;第二,赔偿受害人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这两项资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但由于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特点,建议规定赔偿受害人的投资损失以一半为宜。这样,既可以通过让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者承担赔偿责任起到打击作用,又可以让受害者自己承担一半的损失责任,从而增强受害者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对自己证券投资决策负责的责任性和主动性。
以上本文就如何完善追究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责任作了一些思考。展望中国资本市场的远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提出“到2020年,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将基本完善,成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的目标,而“各种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得到完善,相关的司法审判机制基本形成”是重要内容之一。[7]相信,随着司法审判介入包括非法证券活动在内的各类证券民事诉讼纠纷,证券市场的司法审判机制必将加快形成,我国的证券市场也会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注释:
[1]刘俊海:“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协调”,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2]非法证券受害人通常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往往通过电话、书信以信访形式向证监会等部门反映。
[3]《证券法》第232条是针对违法者竞合责任先后顺序的规定,该内容从1999年《证券法》就已体现。
[4]该通知发布之前,有人认为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纠纷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5]根据《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6]2006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对本辖区该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