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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李扬(13)
[2]参见张广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246页。
[3]参见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页。
[4]比如,张玉敏教授明确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荷兰《实用新型法》的规定一致,该法第37条规定,在专利权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可以要求支付自提起诉讼前5年的赔偿金,在此之前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并认为此种立法例可有力保护知识产权人。参见张玉敏:《知识产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8页。孙德生认为,对于持续性侵权行为,专利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起诉前2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侵权行为于起诉时仍存在,则应受保护。参见孙德生:《对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方面相关问题的探讨》,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188页。杨明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一样,同为绝对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参见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5]王轶:《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6]参见三修社编集部编:《知的财产权六法2010》,三修社2010年版。
[7]参见李扬:《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3~84页。
[8]蒋志培:《我国立法和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请求权》,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0期。
[9]王太平:《浅论知识产权请求权》,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cle_list.asp?id=3676,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8月1日。
[10]参见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
[11]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1952年版,第51页。
[12]参见王太平:《浅论知识产权请求权》,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itiele_list.asp?id=3676,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8月1日
[13]参见李龙:《民事诉权论纲》,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14]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15]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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