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李扬(9)
第4项之所以与公共利益维护有关,是因为请求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使第三人产生一种权利不存在的信赖,并基于此种信赖与他人建立交易关系,如无诉讼时效限制,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将无法受到保护,从而动摇民事主体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根基。
第1项是否与公共利益的维护有关,需要结合具体法律进行具体分析。或许在物权法领域内,法律创设物权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保护物的私人所有,物权人是否行使权利关乎的主要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关系不大。但知识产权不同。法律创设知识产权的目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进行了最好的诠释,“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者和发明者的著作和发明,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34]可见,法律创设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显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如果知识产权人长期躺在知识产权身上睡觉的话,知识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和传播,法律创设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目的将难以实现,因而必须通过诉讼时效敦促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以促进知识的利用和传播,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的进步。王轶教授认为诉讼时效与公共利益的维护没有任何关系的观点有失偏颇。[35]
以上述认识为前提,就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司法解释所持否定立场,本文所持肯定立场无疑更具合理性。
首先,虽然在物权领域中,由于物的长宽高等外在形体和摆放场所原因,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足以向不特定第三人表明存在相应权利,第三人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不存在的信赖,但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情形与此完全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一一“知识”没有外在物理形态和场所限制,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和危险表现为未经知识产权人同意,利用其权利范围内控制的知识,现实发生的侵害和侵害危险根本无法向不特定第三人表明存在相应知识产权,不特定第三人将因此而产生知识产权请求权不存在的信赖,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以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就存在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其次,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会使知识产权一直处于受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虞状态的观点也值得商榷。在有些情况下,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虽会使知识产权处于一种被行为人持续利用的状态,但此种状态在权利人提出诉讼后是否再构成侵权或者侵权危险,其实是一个看问题的角度问题。按照诉讼时效经过后的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被告获得永久性对抗权利人请求权的权利,实质上相当于获得了一个法定的免费普通实施许可,[36]因而自权利人提起诉讼后,不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侵权或者侵权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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