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理赔分析/薄鹏飞(2)
根据国务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3月8日印发《挂车免投保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 ,明确了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后,主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的理赔实务处理问题。但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主车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如何使用主、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不同的承保组合,如何确定理赔方案,保险协会及各保险公司尚未见有明确意见出台。
2009年10月新《保险法》施行,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继续沿用了中保协条款有关主挂车责任限额的规定,即:“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正是这一条款约定,在实践操作中饱受诟病,并屡屡诉诸法庭。
多数人认为,“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造成保险单所载明的挂车保险金额只是一纸空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相悖,更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以该条款约定抗辩的,通常以其系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提供的格式条款,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判定保险公司在主车、挂车两份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约定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主、挂车共同承担责任,是解决挂车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确定问题,对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主挂车保险公司按责任限额比例赔付,这无疑是合理的,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被理解为限制投保人获得挂车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权利,这是没有明晰此规定暗含的前提条件,即:主、挂车均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连接使用。因为,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分别投保商业险,分别确定本车的保险责任限额,对主车增加的发生事故的危险通过主、挂车保险人分摊保险赔偿责任来抵销。即便上述约定内容在被保险人理赔时看来不公平不合理,但商业三者险的自愿、自由性决定其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数额大小、责任减轻免除等均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而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事故如何理赔、赔付多少,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严格审查。即使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将主、挂车视为一体及发生事故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的内容纳入保险合同,如其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双方以非格式条款进行上述约定的,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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