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4)
关于上网文书的匿名处理。欧洲国家都会把判决书中的个人信息隐去之后,再在网上公开。有的仅公开当事人的姓氏,有的则以英文字母代替当事人姓名,有的保留姓名,但对住址、通讯方式做技术化处理。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上的所有姓名和地址都是真实的。在一些国家,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对当事人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二)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的改革建议
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就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对欧洲法院提出如下建议:(1)各国司法部门应当在司法委员会或法院管理局支持下建立统一网站,并在该网站公布裁判文书。(2)法院网站应当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供公众自由访问、免费查询。网站上应当有关键词搜索工具。(3)数据库除包含所有判决书全文外,还应当附有为快速浏览而归纳的裁判摘要。(4)最高法院和其他较高级别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他法院应当选择部分裁判文书予以公布。筛选标准也应当在法院网站上公布。(5)法院制定关于哪些个人信息应当隐去的工作指南,同时开发一套能快速隐去裁判文书中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软件。(6)公布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裁判文书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裁判要旨进行归纳,并在互联网上发布。
韩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为加强司法公开,韩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对外公开,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
已录入的电子裁判文书在对外公开之前,法院事务官要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即对有侵犯隐私权之嫌的个人信息进行非实名化处理或信息删除。这些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其他相关个人信息。
非实名化处理的信息有:(1)自然人的姓名。不管该自然人是否属于当事人(含专利判决),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姓名不进行非实名化处理;(2)一般法人或公共企业法人(例如电力公司、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等)的名称。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行政机关维持实名;(3)当事人的住所地。非实名化单词为A,B,C……AA……BB及任意列举的罗马字。
需删除的信息则主要包括:(1)判决书内相关人等的身份证号;(2)判决理由部分所显示的地址、公司名、电话号、身份证号、车牌号和账号等。
台湾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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