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信息公开的域外经验/方斯远
对于司法公开的政策目标,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共识,即确保司法公正,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了解、信任与监督。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大多数国家注意到了司法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原则与制度仅适用于法院行政工作的有关信息,以便利民众了解诉讼流程、法院经费等问题。而对于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信息,则需要在公众知情权、当事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和司法规律之间进行平衡,考虑到个案情形的复杂,各国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也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中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做法,颇值借鉴。
英国
在英格兰,司法公开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庭规则中。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则》,非案件当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获得以下法庭记录的副本:案情的事实陈述;法院在公开法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无论是否通过审判程序作出)。另外,非案件当事人在得到法院许可之后,可以获得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文件,以及记载法院与当事人或其他人之间协商情况的副本,但当事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禁止非当事方,或者特定范围内可能获取相关文件的人获得前述文件。
刑事诉讼程序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藐视法庭法》规定,未得到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进行录音,另外,法院可以基于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考量,裁定延迟公布有关庭审的相关信息。在媒体提出合理请求的情形下,地方法院(处理较为轻微的犯罪)一般应当向其提供犯罪人、罪行以及判决等相关信息。
行政法院与上诉法院的判决,需要经过主审法官的筛选后才能公布,民众可以去法院查询,或者在“大不列颠与爱尔兰法律信息机构”的数据库中免费检索。
苏格兰法院的判决以及关于法院行政工作的信息,包括法官选任、薪酬、法院每年的财政预算方案和报告均公布于官方网站。
加拿大
在加拿大,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优位于隐私权的保护。
加拿大《联邦法院规则》规定审判流程以及在法院登记备案的所有材料原则上均公开,除非法院作出例外裁定。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在2005年对法院卷宗的公开作了规定,原则上,民众可以赴法院查阅案件的相关文件和信息,以书面形式获取法院卷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法院裁定有关的卷宗应当予以封存,法院只能在“公开会对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或者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等其他重要利益造成严重风险的情形”,经过非常谨慎的利益权衡,并考虑相关信息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等因素的情形下才能做出限制,以尽可能地降低对司法公开原则的破坏。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