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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公开的域外经验/方斯远(3)


爱尔兰


在爱尔兰,根据《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法院必须向公众公布与关于其工作程序以及机构设置的相关信息,一旦公民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为其得到相关记录提供帮助。


最高法院、刑事上诉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判决均须在网络上公布。根据高等法院院长的一项命令,刑事案件的庭审记录不得公开,只有在被告人准备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才能从法院的书记官处获取本案相关文件的副本。


法院原则上公开审判,民众可以免费获取庭审程序的相关规则。


比利时


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比利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院审判一律公开,但对社会秩序或道德有害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法院公开宣读判决。非经一致同意,不得禁止旁听对与政治和新闻相关的不法行为的审理。所有判决均须说明理由。根据《获取联邦政府机关行政文件相关权利的法案》(1994年),民众有权获取特定类型的司法文件。


有三种类型的裁判文书是必须完全公开的,第一是比利时最高法院的判决,从1990年就在网络上公布(有法语和德语两种版本);第二是比利时宪法法院的判决,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考虑到宪法判决的特殊性,因此提供了法语、荷兰语、德语以及英语四种版本;第三是比利时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案件判决,这是根据一项1997年颁布的皇家法令作出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比利时最高法院的网站上仅仅公布了部分下级法院的判决,以及“援助被害人委员会”和“比利时隐私保护委员会”的部分决议。


欧盟


与其成员国不同的是,欧盟法院对诉讼记录的公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自行判断相关案件是否得到了法院的最终决定并适合公开,因此非案件当事人并不能直接获取案件相关的文件,这是与其成员国的做法相当不一致的地方。


但根据《欧盟法院条例》的规定,庭审程序一般是公开的,除非法庭在特定情况下基于重要理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不予公开,《条例》还规定,法院必须公开宣判,但是法庭的评议不得公开。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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