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婚姻诉讼分裂法”产生之三大原因/王礼仁
所谓“婚姻诉讼分裂法”,就是规定对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分别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种不同程序解决,使婚姻效力诉讼处于分裂状态的法律。

这种“婚姻诉讼分裂法”,不仅使相同性质的婚姻效力纠纷案件长期处于诉讼分裂状态,而且因其相互之间界限不清、执法权力配置不合理等缺陷,庞大的诉讼体系却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当事人诉讼难、法院裁判乱的现象十分严重。为此,我极力反对这种立法,并主张废止“婚姻诉讼分裂法”,故写了《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一文,[1]对姻诉讼分裂法的理论缺陷、司法弊端、废除理由和改革方案等,进行了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这里主要介绍婚姻诉讼分裂的主要原因。婚姻登记效力纠纷为什么会出现诉讼分裂现象?尤其是为何要采取行政程序解决民事婚姻效力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行政管理权力“扩张论”错误观念影响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行政权力扩张论、无限论根深蒂固。“大公法”主义,“小私法”主义仍然在立法和司法中作祟,总认为民事权利应当让度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大于民事权利,民事审判不能对婚姻效力进行认定,并由此错误地认为公权力在婚姻登记中占主导地位,当事人的行为和意思处于附属地位。从而把本来很简单的一个民事公示行为——婚姻登记,扭曲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婚姻审批或许可的单纯行政行为。

目前,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的观念,不仅在理论上存在,在法院判决书和相关媒体中,对婚姻登记使用“行政许可”一词的现象随处可见。如“结婚登记毕竟是一种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的效力应当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来解决,这不属于婚姻法本身所能调整的范畴”。[2]原告邹建洪诉被告湘潭县民政局民政结婚行政许可一案((2010)潭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案由);[3]黄学干诉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民政行政许可纠纷案;[4]原告何成达诉被告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第三人卢伶民政行政许可一案;[5]《智障者离婚引发行政许可官司》;[6]等等。2013年8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分析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结婚案件时仍然认为,“公安机关将董xx的虚假身份及户籍信息删除并注销,使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许可行为”被推翻”。[7]

而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管理”的看法,则更为普遍。如乔某、席某不服C单位婚姻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8] “原告杨磊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9]原审原告张勇敢诉原审被告沈丘县民政局、原审第三人马桂灵不服民政行政管理颁发结婚证一案;[10] 2012年06月29日开庭的“王景祥诉许昌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管理案”;[11]2012年09月28日开庭的“杨华杰诉商水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管理纠纷”;[12]宜章县民政局不服婚姻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1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14]顺昌县人民法(2013)顺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即原告李式华不服被告顺昌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15]等等。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