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失效后的司法处理/王海燕(3)
本案中,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被告提供法院受理案件的证明材料,因此依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异议登记已失效。被告对申请材料未尽到审慎的查验义务,对原告房屋予以异议登记显然违法,但因异议登记已失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规定,故应判决确认被告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2012年9月28日为第三人赵红办理的异议登记违法。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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