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逃被告人能否适用追诉时效/刘德法(2)
同样,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作为一个真命题,其逆否命题也是真命题。其逆否命题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已经立案的”。很显然,从这个命题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公安机关不应该立案而已经立案的,应当受追诉期的限制,即孙某依法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综上,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未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在其同案犯归案后,该犯罪嫌疑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我国1979年和1997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所排斥适用的对象是“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避审判的“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同案犯在逃受到牵连,显然不符合立法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接受司法机关制裁的目的,也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及时侦破案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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