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产生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赵克(2)
4.知识产权权利人补偿家务劳动贡献方的数额计算 家务劳动的补偿数额和知识产品非创造方提供家务劳动的性质有关,和夫妻婚姻持续时间有关,需要法院综合予以认定。如果知识产权创造方与家务劳动贡献方的婚姻存续期间较长,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足以实现补偿家务劳动价值的,则不应在离婚时对贡献方再予以经济补偿;否则,则知识产权创造方在离婚时应当从分割共同财产后的个人财产中对贡献方予以经济补偿;如果知识产权创造方尚未取得现实的经济收入,没有财产补偿的,可以在离婚后分期补偿。这样,既实事求是地承认了贡献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又考虑了知识产权创造方自身的不同实际情况。同时,补偿数额的多少和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没有必然联系,但是补偿额度最高不能超过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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