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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初探/赵树坤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利,丰富了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笔者就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处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个人建议,以图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一、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该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虽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这两条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二者在案件来源、提出条件、建议内容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的案件来源较单一,检察院接收当事人申请有前置条件,当事人申请的目的是保护自身利益,而检察院依职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其案件来源比较复杂,也无前置条件,建议内容更注重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

(一)对哪些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裁判文书包括: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生效裁定、未作出生效实体判决的案件管辖权异议生效裁定。

检察院对下列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1)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支付令。(2)人民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3)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财产分割问题除外。(4)人民法院准予撤回起诉、上诉的裁定。(5)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6)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作出的裁判。(7)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决定。(8)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9)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其他非终局性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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