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初探/赵树坤(2)
对检察院在下列情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1)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实体判决,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生效裁定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2)案件当事人已经执行和解,对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对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但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事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除外。
(二)受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或者超过三个月未作出裁定,或者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应与检察院协调,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来保护自身权益,检察院仅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职权提出检察建议,来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3)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4)再审检察建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5)针对可以再审的裁判文书提出。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三)受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具备哪些材料
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提供以下材料:(1)再审检察建议书;(2)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的书面申请,检察院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提出检察建议的除外;(3)检察委员会决定书;(4)原审裁判文书,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或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或再审裁判文书;(5)其他证据材料。不具备前述(1)至(4)项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案号、案由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定程序提出的,因此该类案件应当编立“民监”字号,案由为原生效裁判文书载明案由。裁定再审后,按照再审案件编立案件字号,案由为原生效裁判文书载明案由。
(五)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部门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贺荣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暨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年会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对检察建议的审查是对实质内容的审查,这项任务跟抗诉和再审有着密切联系,这项职责由审监庭负责更适宜,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办理检察建议和抗诉这两项任务应由审监庭负责。审判监督庭负责抗诉案件审理,与检察院存在着持续的沟通,由审判监督庭负责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有着沟通和协调方面的优势,也便于对口管理和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因此,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可由立案庭受理,由审判监督庭审查,并回复同级人民检察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