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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初探/赵树坤(3)


(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期限、形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裁定再审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生效再审裁判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提请上一级法院审查。上级法院认为原再审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裁定提审。


(七)上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原审法院经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成立的如何处理

上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相同,原审法院经审查该再审检察建议成立的,应提请上级法院审查,上级法院经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成立的,裁定提审,再审检察建议不成立的,由原审法院回复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相同的,原审法院经审查成立的,原审法院应裁定再审。


(八)再审检察建议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并存的处理

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由各受理法院或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自审查、办理。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各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成立,案件应裁定再审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纳入再审审理范围。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不成立,另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应裁定再审的,再审检察建议不纳入再审审理范围,由承办部门回复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以及另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都不成立的,由各受理法院或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各自处理。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院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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