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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盗窃学说的质疑/肖佑良(2)
   另外,公开扒窃也经常被认为是公开盗窃。的确有被害人明知自己遭遇扒窃而不敢有任何反抗的情形存在。当被害人有明显反抗,行为人针对财物使用明显的暴力,此时我们认定为抢夺没有问题。假如公开盗窃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随着被害人对扒窃人反抗力度的减少,行为人针对财物使用暴力的减少,请问需要减少到什么程度时,扒窃行为人的性质由抢夺转化为盗窃呢?也是无法确定界限的。然而若将这种情形视为抢夺的特殊情形,则不会产生任何的问题。因此,公开扒窃并非所谓的公开盗窃。
   有学者认为抢夺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换言之,必须是被害人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等与人的身体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财物;二是行为人必须对财物使用了非和平的手段。可是这位学者忘记了,客观上财物与被害人身体的紧密联结,紧密与不紧密是没有明显界限的,例如用一根绳子将财物与人联结,绳子很短肯定是紧密的,绳子很长肯定是不紧密的,那么绳子多长才是紧密与不紧密的分界呢?所谓使用了非和平的手段,需要多大的力量才算得上是非和平的手段,和平手段与非和平手段也没有明显的界限。显而易见,这位学者提出的抢夺罪需要同时成立的两个条件,都因为存在界限不明而无法进行操作的情形,从而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目前,这种观点还渗透到了司法考试当中,成为司考观点,一定程度上引起的思维混乱,值得检讨和反省。
   总之,公开盗窃论的观点,不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也与我国立法现状不协调,界限不明更是容易带来操作上的混乱,应受到质疑和批判。秘密窃取的盗窃与公然夺取的抢夺之传统经典学说,仍然能够完全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四版仍然采纳这种传统学说,当然是有其道理的,理应坚持并发扬光大。将所谓的公开盗窃视为抢夺的特殊情形,不仅法律能够得到完美地解释和应用,而且盗窃与抢夺两罪的界限清晰分明,便于司法操作。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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