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劳动基准法/冯倩(2)
在美国,关于工资与工时的联邦法律仅为各州提供了一个最低基准,各州有权对其加以补充或加强,作出对雇主更严格的规定。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关于加班费的一则新规定是根据2000年生效的一项法案(Eight-Hour-Day-Restoration and Workplace Flexibility Act of 1999),加利福尼亚州的加班规定要求雇主对一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的雇员支付相当于一般工资两倍的加班费。如果采用“4/10”时间表,经过将受到影响的职工中2/3的人不记名表决同意,而且有关新时间表的通知在其后的30天之内向劳工厅的劳工统计研究处备案,则职工如在任何一个工作日中工作超过10小时,但少于12小时,仍将享受相当于正常工资一倍半的报酬。但如果他们一天之内工作超过12小时,超过的时间应按一般工资两倍支付其工资。此外,适用白领雇员豁免规定的行政人员、高管或专业型职工如果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即月薪1994美元或年薪23920美元),将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该法规还规定,每日工作超过5小时的职工应享受不少于30分钟的进餐时间,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的职工应享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两次进餐时间。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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