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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林娜/译(10)


法院必须给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并在解除这些限制令前慎重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内政部也一直鼓励少年法院行使解除限制令的权力。


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第44条规定了对司法媒体报道的新限制,即对于作为刑事侦查对象的儿童或青少年,禁止媒体公开与他们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这一限制令的效力将持续至庭审开始。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也对1933年青少年保护法第49条做了部分修订。不过,上述第44条尚未生效,并且目前也没有要将其付诸实践的迹象。


3.8特别措施和其他程序


根据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第47条的规定,禁止报道的内容包括法院启用的特别措施以及其他特别程序措施。这些法定限制令可以由法庭提前解除,或在确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时自动失效。


3.9有伤风化的不雅材料


1926年司法程序(规范媒体报道)法第1条规定,禁止报道诉讼中任何涉及医疗、外科手术或是生理细节的可能有伤风化的不雅内容。


综上,对司法报道的法定限制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性侵案件的受害人身份通常得到终生保护,但受害人主动书面同意公开其身份的除外。法院在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公开受害人身份。


第二,在案件审结前,一般不得报道王室法院的审前听证会。


第三,对于王室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欺诈案件和被驳回起诉的案件,这些案件的预审报道仅限于特定的事实信息。直到案件审结前,其他相关事项的报道都是被禁止的。


第四,前项类似的限制同样适用于治安法院的认罪程序。


第五,这些对审前听证阶段的报道限制令在案件审结时会自动失效。如果法院确信解除报道限制令符合司法公正要求,法院也可以提前解除限制。


第六,对于庭审过程中的特别措施和禁止被告人直接盘问证人的决定,除非法院另有规定,否则在案件审结前不得予以报道。


第七,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的上诉书、法院的准予上诉、暂停诉讼程序、解散陪审团的决定,除有特殊情况,否则在案件审结前媒体均不得对此予以报道(一些特定范围内的事实信息除外)。


第八,在少年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论青少年是受害人、证人还是被告人,均禁止媒体报道其姓名、住址、学校及其他任何可识别其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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