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林娜/译(12)
第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还必须平衡限制令与在司法公开和言论自由中的公共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而后再作出决定。
第四,在所有情况下,法院都必须先确认是否确有必要对司法报道予以限制,且最终的限制令内容以达到必要目标为限。
第五,法院应给予媒体对酌定限制令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六,限制令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七,法院应及时通知媒体限制令的作出及其内容。
4.2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保护
根据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CYPA)第39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案件的报道发布酌定限制令。据此,法院有权在所有关涉未成年人的诉讼中作出相应限制令。
根据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法院有权禁止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所涉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学校或其他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同时,法院有权禁止媒体发布上述未成年人的照片。法院的这类限制令仅针对具体个案,不具有普适性。
如果一名儿童或青少年在刑事案件中是被害人、被告人或证人,除非已死亡,否则他(她)就可获得司法报道限制令的保护。但是,对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和其他细节信息的报道并不是一味禁止——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39条规定限制令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作为刑事案件证人、被害人或被告人的身份被披露。如果媒体报道的是这名未成年人的其他事件,那么就不受该条款的规制,比如媒体可以报道这名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获奖情况。另外,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启动的时间是从被告人被提起公诉时才起算的,因此,从未成年人被逮捕到被提起公诉的这段期间,法院无权根据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发布司法报道限制令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份不被披露(译者注:这一期间,由警察部门负责对相关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工作)。
限制令应明确规定禁止报道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根据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39条发布的限制令,其内容应在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也就是说,限制令所禁止的范围可以限缩但不得扩大。因此,法院无权禁止媒体报道涉诉成年人的姓名,也无权禁止媒体报道不是刑事案件证人、被告人或受害人的未成年人的姓名。尽管如此,如果法院认为报道成年被告人的姓名有可能导致变相公开案件中未成年证人、被告人或受害人的身份,那么法院有权对媒体的相关报道行为进行一定规制。这类规制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比如,媒体在不违反限制令的情况下,如果隐去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或模糊犯罪性质(比如,只表述为“性侵”,而非乱伦),那么媒体就可以披露被告人姓名。媒体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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