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林娜/译(13)
法院依据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39条作出酌定限制令,除了年龄因素,还应有其他充分理由。这一点,与少年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对司法报道的法定限制是有明显区别的。根据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必须有充分理由才可对司法报道予以酌定限制,第39条规定这一义务由提请法院作出限制令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诉法院强调,立法机关有意对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同一般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作了区别。
在决定是否根据上述第39条制定限制令时,法官必须平衡充分报道刑事程序涉及的公共利益和防止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因司法报道受到伤害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法院被要求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当未成年人是被告人时,法院应充分注意被告人的年龄及在成年之前公开定罪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所有司法报道限制令都应遵循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规定——限制令应符合必要性和适度原则,并基于紧迫的社会需求作出。仅依年龄一项,并不能充分说明限制令的正当性,比如年龄非常小的幼儿,对媒体披露其信息并无意识,所以也不会因此受到伤害,这种情况下,适用第39条规定的限制令就不符合“必要性”标准。
法院应随时检视限制令的适用,通常在限制令涉及的被告人被定罪时,法院也会被要求对限制令的适用予以审查。确实,法院在考虑是否撤销限制令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益,但是当被告人被定罪尤其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定罪时,法院要考量的利益重点就发生了变化。此时,公众依法对案件审理结果享有的知情权以及案件审理结果对公众起到的震慑作用成为了法院要予以优先考虑的方面。
如果已拟定司法报道酌定限制令,那么法官应在法庭上宣告限制令一事。限制令中的用语应与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39条的条文用语保持一致,同时明确所涉及的具体未成年人。如果限制令是口头作出的,此后应尽快转为书面形式。限制令应以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如纳入日程事项安排清单中),法院工作人员应积极回应媒体查询限制令的要求并予以必要协助。
综上,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根据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法院有权禁止媒体披露诉讼中18岁以下未成年受害人、证人或被告人的身份。
第二,这里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已死亡者。
第三,法院有权禁止媒体公布相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学校、照片或其他任何可识别其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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