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林娜/译(17)
再次,法院的所有决定都应当符合适度原则,遵循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规定。法院发布延时报道限制令,仅限于针对那些如果立即报道确实会产生损害司法的重大危险的事项。由于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是一项延时权,因此,限制令通常应明确延时报道的具体事项或限制令适用截止的时间。
法官为避免司法受损而依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条第2款作出延时报道限制令时,所保护的是司法中的公共利益,而非恰好在这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利益。当被告人辩称,对自己的指控纯属诽谤,如果予以报道将误导公众时,被告人无权适用该第4条第2款的延时报道规定。因为,所谓的“居心不良”的恶意攻击并不是司法公开的自然产物,也不会导致法院与现有的司法运行规律相背离。况且,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条第2款仅允许法院要求媒体延时报道,而非禁止媒体报道。
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条第2款通常适用于连续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适用目的在于避免前次庭审中关于部分质证环节的报道在其后的庭审中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通常,如果在几次庭审中均涉及到了某些证据,这些证据的报道不太可能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适用第4条第2款要求媒体延时报道,就显得不恰当了。
在作出延时报道限制令前,法院必须确信对第一次庭审的实时报道会产生损害司法的危险,并且避免这种危险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刑事案件的充分实时报道所包含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法院必须牢记新闻报道的持久力是很有限的。此外,还要相信陪审团会尽职尽责地根据在法庭中经质证得来的证据得出案件的结论,而不是根据从媒体获得的信息。
上诉法院同样强调报业和广播业应得到应有的信任,认真履行其职责,向公众准确报道司法程序及对可能干扰司法的评论作出理性判断和处理。媒体可以咨询法律意见,作出自己的判断,任何一位称职的编辑,都不会希望经手的案件报道构成藐视法庭罪或破坏司法公正。但这项条款本身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不应当被忽视,因为确实存在媒体判断失误的情况。
综上,公允、准确报道的延时发布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延迟媒体对刑事诉讼的公允、准确的实时报道的发布时间,以避免在这些案件中产生损害司法公正的重大危险。
第二,这一权力仅针对关于司法案件的公允、准确的实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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