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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林娜/译(20)


法院希望媒体能合理利用这些材料。而媒体方面,从长远角度考虑,希望法院能实现相关记录的电子化公开,以减少资源浪费。


2009年7月1日,皇家法院事务局制定了一份“关于与当地报业共享治安法院法庭记录及日程安排的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经由皇家法院事务局、当地报业协会及编辑协会三方同意,共同签署。其中的内容包括,皇家法院事务局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治安法院的法庭记录及日程安排,这项服务完全免费,并且保证任何媒体报道限制令一旦做出,都会在这些材料中体现;如果条件不允许,无法提供电子文本,那么皇家法院事务局可以要求报媒拷贝电子资料,或支付法院事务局邮寄纸质资料的邮费。这份协议书还鼓励王室法院采取类似做法,“尽管不能把治安法院和王室法院直接画等号,但王室法院也可以适用类似原则。应鼓励王室法院工作人员对地方报业提出的一些请求予以积极配合”。


在王室法院的日程安排里,相关的司法报道限制令会出现在相应案件的名字下方,这样媒体和公众就可以对此提前予以确认。这种做法已经逐渐普及开来。司法部也在努力创制一个司法报道限制令的记录系统,以方便媒体查询确认相关报道限制令,并且,所有法院记录都必须包含相关的司法报道限制令的内容。


5.2对诉讼中各主体的指称


在普通法中,一般认为,对主审法官身份的保护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他们的身份应当向媒体和公众公开。


媒体特别关注诉讼中各主体都是谁这件事。在公开庭审中宣布被告人的姓名和住址能明确到具体个人,避免当地同名者被误认作被告人而遭受不必要的困扰。内政部曾专门出台1976年第78号文件回应媒体关切。除了建议法院事先向媒体提供庭审日程安排之外,文件还鼓励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宣布被告人的姓名和住址。文件认为一个人的住址同其姓名一样具有显著的身份识别性。文件指出,协助媒体正确报道诉讼各主体身份是为了公众利益。所以,即便是在自动适用的司法报道法定限制下,也允许报道治安法官的姓名、被告人及其他在公开庭审中出现的诉讼主体的姓名和住址。普通法也对可保留姓名和住址信息以及禁止或延时报道此类信息的情况给予了严格限制。


5.3未经授权的庭审录音


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9条的规定,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在法庭上录音构成藐视法庭罪。但法院可批准记者在庭审中录音以作备忘。录音内容不得对外播放或向目击证人展示。在法庭内,对法官、陪审团成员、证人或当事人拍摄照片、绘制草图均属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发布关于法院建筑内部的楼层指南。此处的“禁止拍照”指禁止使用手机、摄像机及其他任何带有拍摄功能的电子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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