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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林娜/译(3)

0.2.1不得在庭审时要求媒体或公众离席,更不得在庭审前直接将媒体或公众拒于法庭之外;


0.2.2不得允许当事人在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中隐藏信息;


0.2.3不得对案件的有关合理报道发布永久或临时限制令,亦不得禁止媒体公开有关姓名、地址或其他可能与诉讼有关的信息。


为使司法公开原则得以落实,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赋予了媒体一些权利。对于某些案件,即便公众无法旁听,媒体仍有权列席旁听,并向公众报道案件情况。


本《指南》可以为法院合理限制媒体报道案件提供一些建议,所列提示一般简单明了,方便法庭使用。本《指南》所指“媒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新闻机构和网络媒体等。


0.3重要方法。司法必须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如果有人要求法院禁止媒体以任何形式正式或非正式报道案件情况,除非法院认为这的确属于法院的权力,否则不得准许。在确认法院拥有此项权力之后,法院还应认真考虑是否符合准许的条件。除此之外,法院还应适当听取媒体方面的意见。总之,公平正义是法院首先考虑的因素。


0.3.1治安法官听取法律建议。在法律规定法官可以要求媒体离席、保留信息、延时报道或禁止报道的情况下,治安法官在考虑行使这一权力是否适当时,应当先行征询他的法律助理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0.3.2审查拟采取限制令的法律依据。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不予适用司法公开基本原则?如果有,具体立法是如何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是否指向特定案件?限制令的申请人是否认为这种例外的权力来源是普通法或者是法院规制其自身诉讼程序的“固有”权力?如果是,那么是否确有具体判例支持这一观点?


0.3.3审查司法报道限制令对于维护正义而言是否确有必要。司法报道限制令对于维护正义是否确有必要?依法对司法报道自动适用的限制自不待言,除了这种法定情况,有的限制令也可能是依据媒体的职业道德准则作出的,或是根据法院与媒体达成的共同守则作出的。


限制令的申请人是否向法院提交了法律规定的证据?是否确有必要采取这种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公开原则的限制令做法?不论何时,必须始终坚持能少限制就少限制、能不限制就不限制的原则导向。


0.3.4对司法报道进行限制如确有必要,那么应当限制在何种程度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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