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林娜/译(4)
对司法报道的限制必须是适度的,而且应当始终探索是否能通过更低程度的限制措施达到同样的预期目标。
0.3.5邀请媒体代表提交意见。
当事人一方依法申请对案件报道作出限制时,法院除要求当事人提交法律要求的证据、法律意见之外,还应主动邀请媒体方面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以及邀请检方出具关于限制报道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意见。
法院在首次考虑作出司法报道限制令时,应当主动听取媒体方面的意见;如果相关限制令已经作出,法院也应当及时听取媒体方面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取消或变更限制令。
在检察官的工作指南中,检察长特别强调了检方在维护司法公开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包括依法对限制案件报道的申请提出反对意见等。
0.3.6法官当庭口头宣布限制令的,随后应尽快予以书面确认。
一旦作出限制令,法院就必须确保拟定的文书表述准确、内容清楚。治安法官在起草限制令和阐述理由时,应当主动听取其法律助理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以便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应对媒体可能提出的有关限制令的问题。
司法报道限制令应当明确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适用期限以及失效的适用情况。作出限制令的原因必须记录在案。
0.3.7通知媒体。
法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发布限制令一事通知媒体,并为媒体提供书面限制令。同时,不论在法庭内外,都应当有法院工作人员为媒体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0.3.8检视。
法院在考虑发布限制令或考虑解除或变更限制令时,应及时听取媒体方面的意见。
1.司法公开原则
司法必须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这是基本原则。公众和媒体有权旁听庭审,媒体有权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实时报道。公众有权知道在刑事法庭内发生了什么,法庭内的媒体相当于公众的耳目。通过媒体,公众得以跟进案件庭审进度,并更好地获悉有关刑事司法活动的信息。
司法公开原则是法治的核心原则。司法公开有助于规范庭审活动。首先,司法公开可以迫使证人在法庭内如实陈述,亦能引导出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司法公开将案件审理程序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利于保障司法公信力,减少社会上关于司法程序的错误、无知的评论。再次,公开庭审以及刑事案件的公开宣判对于刑事司法的法律威慑目的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不适用司法公开原则的做法都必须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在必要且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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