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林娜/译(5)
立法机关已经认识到媒体实时报道司法案件的重要性,并通过立法保护媒体不受“藐视法庭”条款的追究,不因其公允、准确、及时的司法报道而承担诽谤责任。媒体作为公众的“法眼”这一角色定位,也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得以确认。
作为《人权法》中规定的权力部门,法院的行为必须与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相符,包括根据公约第10条的规定保障言论自由,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保障案件公开审理。任何对公众参与诉讼的权利以及对媒体报道案件的行为所进行的限制都必须是在必要情况下做出的,并且是适当的、令人信服的。
综上,司法公开原则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司法必须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这是基本原则。公众和媒体有权旁听庭审,媒体有权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实时报道。
第二,任何不适用司法公开原则的限制都应当是例外情况,并只能在确有必要时方可做出。
第三,任何限制司法报道的理由都必须令人信服,所有此类限制措施都应当合理、适度,不得超出满足相关目的的必要性范畴。
第四,不论何时,如果法院考虑要公众或媒体离开法庭,或决定对媒体报道予以一定限制,或处理更改现有限制的申请,法院都应当听取媒体的意见。同样地,在依职权变更或解除一项限制令以便促进媒体实时报道时,法院也应当听取媒体的意见。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1 适用于所有刑事法院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
依据司法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所有刑事案件都应当在法庭内公开审理,公众和媒体均可旁听。普通法历来重视案件的公开审理,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作为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权利的一部分。
尽管如此,法院仍拥有规制诉讼程序的“固有权力”,可以确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当然,只有在案件的公开审理确实会损害司法公正时,才能构成普通法下司法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此处的标准是“必要性”,例如“公开质证会使证人陷于尴尬境地”这样的理由并不符合这一标准。
案件不公开审理将对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产生严重影响。所以,如果法院通过较宽松的限制措施——比如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媒体对案件进行延时报道——就能避免对案件审理程序产生不当影响,则应当采取较宽松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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