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林娜/译(7)
尽管公众和媒体并没有旁听内庭聆讯的权利,但如果他们提出相应申请,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批准其列席旁听。比如,申请保释的及上诉的案件就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内庭聆讯的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就完全将公众阻隔于外。在很多案件中,是否进行内庭聆讯视情况而定。当事人(或媒体)申请允许公众列席旁听的,法院考虑的出发点必须是利于司法公开。内庭聆讯的内容并不是机密,如果公众和媒体提出要求,其中的信息是可以公开的,而且这些内容都应当体现在最终的裁判书中。
2.4少年法院和治安法院
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第47条规定,禁止公众旁听未成年人案件,但媒体代表除外。尽管如此,法院仍可自主决定允许社会公众中的部分人群旁听案件,这同时也是内政部和司法部所鼓励的。
治安法院作出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决定,可能还需要接受司法审查。
综上,公众不得旁听的案件庭审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基本原则是:所有的诉讼都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社会公众和媒体均可旁听。
第二,在一些例外情况下,法院认为如有必要,可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以免司法受到不当影响或者正义难以实现。
第三,如果采取对媒体报道予以适当限制这类较宽松的措施就可以使司法免受不当影响,那么法院就不得采取排除旁听这类严厉的措施。
第四,在案件的部分内容不应予以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在涉及到这部分内容时立即休庭,转而进入不公开审理程序。
第五,公开质证会导致证人陷入尴尬境地的,这种情况并未达到不公开审理的必要性标准。
3.对案件司法报道的法定限制
对于案件司法报道有一些法定限制,这类限制是司法公开原则的法定例外。对于法定限制情形,无须由法院再出具决定书,而是法律自动发生限制报道的效果。比如,对于性侵案件中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法院没有必要再出具相应的限制令,因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披露性侵案件受害人身份。当然,在一些案件中,如果法官能够提醒媒体有关司法报道的法定限制,或是作出适当引导以督促媒体遵守这样的法律规定,这对实现司法公正而言大有裨益。这些法定条款赋予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且基于一方当事人或媒体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解除、变更法定限制的权力。
3.1性侵案件的受害人
根据1992年性侵(修正)法令(以下简称“1992年法令”)的规定,性侵案件的受害人姓名是终生不予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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